(一)坚守政治忠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强化政治担当。牢牢把握督察的政治属性,把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落实情况作为重中之重,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开展督察工作。
(三)突出党建统领。加强督察组临时党支部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规范开展党内组织生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督察工作全过程。
(四)遵守督察制度。不准随意变更、简化督察工作流程,不准擅自删减、隐瞒发现的问题线索,规范开展走访问询、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督察组内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切实提升督察效能。坚持集体讨论、层层把关,加强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和决策。查实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在督察报告中应充分体现。贯彻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遏制被督察对象为应对督察不分青红皂白实施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行为。
(五)加强请示报告。必须听从组织安排,执行组织决定,督察进驻期间严格执行督察组组长负责制、请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不准擅自表态、提出处置意见或对外发表个人主张,不准发表与党中央决策部署不一致的言论、文章等。
(六)严明工作纪律。不准滥用督察职权,不准干预被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不准向被督察对象提出与督察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准违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的处置规范和程序。对符合督察受理范围的群众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访举报均应认真对待,及时转办督办,不准消极应付或推诿、拖延。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坚决抵制说情、打招呼;不准擅自离开驻地,不准私自会客或参加老乡、校友、战友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准外出自费集体聚餐、饮酒,或涉足影响督察人员形象和声誉的场所和活动。
(七)改进工作作风。驻区督察一般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独立开展调查检查,杜绝不必要的陪同、宴请。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期间,督察组赴现场进行调查、检查和核实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调阅资料的数量和范围,现场督察一律轻车简从,对被督察对象搞层层陪同的,要亮明态度,果断拒绝。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准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口大气粗,切实维护督察人员良好形象。
(八)落实保密制度。不准泄露督察工作相关敏感信息和秘密,不准跑风漏气,不准私自留存涉及督察工作敏感信息和秘密的资料。严禁在非工作场合谈论督察问题或交流督察内部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泄露任何与督察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严禁对外发布督察情况或接受采访。
(九)规范食宿用车。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住宿、餐饮、用车等规定。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期间,不准擅自在驻地外住宿,中途离开要腾退不必要的房间,进驻结束后要及时腾退全部房间。督察进驻结束后,应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伙食费。不准擅自借用和占有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不准擅自驾驶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由被督察对象协助安排城市内交通用车的,应按标准向被督察对象缴纳交通费。
(十)守牢廉政底线。规范日常驻区督察行为,自觉接受被督察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督察工作进行监督,强化廉政提醒,防范各类廉政风险。不准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严禁为请托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在课题或项目承揽、环评审批、环境执法、督察问责、企业经营活动、干部提拔和调整等方面打招呼、递条子。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督察工作正常开展的活动安排,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变相赠与的其他物品,不准在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通过被督察对象及有关单位接待家属或亲友住宿、旅游、度假。除工作需要并经批准外,不准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十、严防督察整改“一刀切”要求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生态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1.加强工作指导。在督察进驻前,被督察市应就严防督察整改“一刀切”提出明确要求,并将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2.禁止层层加码。对于群众举报问题,坚持及时、高效、分类处置原则,避免“一刀切”。对能马上解决的,立行立改;对需逐步整改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逐步推进落实。被督察市应给予县(市、区)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减少整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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