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4〕2号 | 东阿吉电能源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东阿吉电能源有限公司 | 91371524MABUF4H05H | 刘长永 | 2024年1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对东阿吉电能源有限公司的举报,反映该公司存在露天存放煤灰等问题。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大量粉煤灰和脱硫石膏露天堆放,未规范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扬尘污染严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及时告知我局代开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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