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第1期)
案件 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4〕4号 | 临清市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临清市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71581MA3PR6XK2H | 徐震 | 2024年11月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路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看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发现该公司2024年6月12日对车牌号为鲁P501K1的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时,检测过程中16时52分59秒时出现明显可见烟,同时发现该公司对该车检测时油温传感器放置不规范,仅放置在发动机外壳上,未插入发动机油温尺仓,该公司对该车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规定的结果判定要求,为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 |
行政处罚 | 2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4〕5号 | 聊城市东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聊城市东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71523MA3CCLE724 | 逯黑和 | 2024年11月19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东润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10月23日对鲁PX2D19车辆、鲁PA2C79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在不透光烟度计软连接处加塞白色纸巾,人为干扰检测过程伪造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为伪造排放检验检测结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