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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第2期)
时间:2025-05-27 16:18:32
字号:


案件

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

机关名称

和日期

备注

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4〕6号

聊城市鸿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聊城市鸿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91371500772051756J

田德鹏

2024年11月2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鸿翔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查看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发现该单位2024年8月20日对鲁P1E000小型汽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要求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检测,涉嫌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检测报告。因听证延期补充调查,线索移交等情况,综上,该单位对鲁P1E000、鲁PW295W小型汽车车辆进行排气检测时,在可以使用简易工况法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为双怠速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检测报告;对鲁P171307多用途货车进行排气检测时,在可以使用加载减速法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为自由加速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4〕7号

聊城市新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聊城市新远方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91371500MA3RTNJF12

李玉栋

2024年11月29日,我局对该单位进行检查,调取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该单位2024年6月21日对车牌号为鲁PM9676柴油车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时,车辆检验过程中出现5次明显可视蓝烟,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检验技术要求,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结果判定要求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对该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出具的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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