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4〕3号 | 莘县正大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 莘县正大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 91371522558921810P | 辛守涛 | 2024年11月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莘县正大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4月23日对鲁PHF300车辆、4月3日对鲁AL32M3车辆、2月4日对鲁P16A70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11月18日,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查看聊城市机动车环检业务监控平台,又发现该公司2023年11月23日对鲁QHG587车辆、2024年1月10日对鲁A9C5D3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时,采用双怠速法。后经过听证及补充调查、集体讨论等,该公司对鲁PHF300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标准要求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检测,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检测报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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