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5〕1号 | 茌平县嘉轩工贸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 茌平县嘉轩工贸有限公司 | 91371523MA3CGAN55F | 芦丙建 | 2025年11月14日,收到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违法线索移交单》及《污染物超许可排放量认定报告》(聊环自控2025年第02号),关于茌平县嘉轩工贸有限公司2025年9-10月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年许可排放量的问题线索,11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核实,11月28日,对该单位涉嫌超总量排污问题进行立案,并根据案件需要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物超许可排放量认定报告》(聊环自控2025年第03号),对该单位5-10月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及超年许可排放量情况进行了认定。12月6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污染物超许可排放量认定报告》(聊环自控2025年第03号),并进行了调查询问,12月22日,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认为根据2025年5-10月份的在线数据认定其超总量排放,并进行立案处罚,其不予认可。2026年1月8日,召开该案件的集体审查会,对该案调查情况及企业陈述申辩情况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处理意见:该案总量超标以自然年为认定周期,进行下一步调查。1月13日,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出具了《污染物超许可排放量认定报告》(聊环自控2026年第01号),对该单位2025年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及超年许可排放量情况进行了认定,1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补充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茌平县嘉轩工贸有限公司工业窑炉东(保温炉)、工业窑炉西(熔炼炉)两排气筒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0.54009t,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许可的二氧化硫年排放量限值(0.073t/a),超总量640%,超总量排放二氧化硫。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