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 机关名称 和日期 | 备注 |
行政处罚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26〕1号 | 聊城博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案 | 聊城博豪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91371502MACPNKWT24 | 倪汝财 | 2026年4月2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经现场查阅该单位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管理资料、危险废物经营年报、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发现,该单位在2025年经营期间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检测项目开展了自行监测,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土壤的PH值、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铜以及地下水的PH值、总铅、硫酸盐每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土壤、地下水检测项目和检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 | 限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