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文明强县评价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生态文明强县评价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生态文明强县评价办法
为贯彻落实《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势崛起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打造生态环境优美、生态制度完善、绿色发展引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强县,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一、评价内容
聚焦环境污染防治和绿色低碳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考核导向和创新导向,分别设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面、高质量发展方面、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面(加分项)、减分项和约束条件5类一级指标。每类一级指标设若干二级指标,总分值100分(不含加减分项)。
二、指标体系
按照系统、客观、易操作、可量化的原则,制定生态文明强县指标体系。
(一)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质量改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个方面,权重占比为65%。
(二)高质量发展。包括单位GDP能耗和单位GDP用水量两个方面,权重占比为35%。
(三)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加分项,给予因工作创新及成效明显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定量的加分激励,最高加5分。
(四)减分事项。参照评价年度《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标准》中破坏生态环境重大事件相关减分情形予以减分,最高减5分。
(五)约束条件。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位于全省后10名的、省控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位于全省后20名或市控以上断面年均值出现劣Ⅴ类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不参与本年度评价排名。
(六)赋分比例。为区分进步县和强县,拟定前两年进步县各指标现状与改善幅度分值占比为3:7,第三年强县各指标现状与改善幅度分值占比为7:3。
三、评价程序
(一)评选认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按照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按照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算法进行测算排名,择优确定生态文明强县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资金拨付。对评选认定的生态文明强县,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资金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重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运转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本息以及其他与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无关的支出。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强县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集聚各类资源、政策,持续减污降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并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后要负责资金使用的规范、科学和高效。相关数据来源单位负责搜集提供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年度评价指标核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等。涉及指标数据造假及违规使用资金的,不得再参加当年的生态文明强县评选,市财政将收回前期拨付的资金,按排名递补新的强县并给予财政激励。
附件:1. 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体系
2. 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标准
附件1
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数据来源 |
1 | 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 30 | 市生态环境局 |
2 | 水环境质量改善 | 30 | 市生态环境局 | |
3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5 | 市生态环境局 | |
4 | 高质量发展 | 单位GDP能耗 | 20 |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
5 | 单位GDP用水量 | 15 | 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
6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对其他受到认可的事项,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最高加5分 | 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
7 | 减分事项 | 参照评价年度《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标准》中破坏生态环境重大事件相关减分情形予以减分,最高减5分。 | 最高减5分 |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
8 | 约束条件 | 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位于全省后10名的、省控以上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排名位于全省后20名或市控以上断面年均值出现劣Ⅴ类的。 | 发生任何一项约束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不参与本年度评价排名。 | 市生态环境局 |
附件2
生态文明强县评价指标标准
一、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1.环境空气质量改善(30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考核内容:考核优良天数比例及改善幅度、细颗粒物浓度及改善幅度
计分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优良天数比例得分*0.3+细颗粒物(PM2.5)浓度得分*0.3+优良天数比例改善幅度得分*0.7+细颗粒物(PM2.5)浓度改善幅度得分*0.7(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按照3:7比例赋分)
2.水环境质量改善(30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考核内容:考核水环境质量指数及改善幅度
计分办法:水环境质量改善指标=水环境质量指数得分*0.3+水环境质量指数改善幅度得分*0.7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5分)
数据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考核内容:考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计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指标=当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率得分*0.3+整县制治理完成情况(累计治理率/55%)得分*0.7
二、高质量发展
4.单位GDP能耗(20分)
数据来源:市发改委、市统计局
考核内容:考核单位GDP能耗绝对值及下降率
计分办法:单位GDP能耗指标=指标绝对值得分*0.3+下降率得分*0.7
5.单位GDP用水量(15分)
数据来源: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考核内容:考核单位GDP用水量绝对值及下降率。
计分办法:单位GDP用水量指标=指标绝对值得分*0.3+下降率得分*0.7
三、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加分项,最高加5分)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加3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其他认可事项主要包括:
1.成功创建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试点、环保管家试点、环境医院试点的,每个加1分;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及新批准建设或命名生态工业园区的,每个加2(1)分。(市生态环境局)
2.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或入库的,每个加2(1)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3.成功创建省级美丽河湖案例的,每个加1分。(市水利局)
4.生态环境方面典型案例、经验被国家部委(省直部门)正式发文推广的,每个加0.6(0.3)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四、指标算法
1.通过功效系数法,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单项指标值进行标准化处理,计算个体分数。
正向指标:即指标值越大,得分越高。计算公式为:
Yi=40+(Xi-Xi,min)/(Xi,max-Xi,min)×60
逆向指标:即指标值越小,得分越高。计算公式为:
Yi=40+(Xi,max-Xi)/(Xi,max-Xi,min)×60
其中,Yi为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第i项指标的个体分数;Xi为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第i项指标的实际值;Xi,max为11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第i项指标的最大值;Xi,min为11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第i项指标的最小值。
备注:前两年各指标现状与改善幅度占比为3:7,第三年为7:3。
2.对个体分数进行加权,计算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F=ΣWiYi+X6+X7
其中,F为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综合分数,Yi为该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第i项指标的个体分数,Wi为第i项指标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