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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废止《聊城市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分类
其他
索引号
11371500MB2859839D/2026-46340035
文号
聊环字〔2026〕13号
成文日期
2026-09-11
发布日期
2026-09-29
发文单位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效力状态
有效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司法局

关于废止《聊城市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聊环字〔2026〕13 号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同步废止。原聊环发〔2022〕6号文件所依据的大部分法律法规已失效。同时,《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版)》对 5 项减轻处罚事项、6 项从轻处罚事项以及共计32种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作出详细规定,现行新规已完整覆盖原聊环发〔2022〕6号文件中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相关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依规落实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经市生态环境局与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聊城市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聊环发〔2022〕6 号)。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司法局

2026年0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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