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企业环保守法意识,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市生态环境局对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
案例一、樊明心:2024年3月31日,现场检查发现樊明心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铣刨机(环保备案号为环2- FPN01913)在侨润办事处伴山花园小区内使用,该行为属于在禁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于金奎:2024年4月1日,现场检查发现于金奎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备案号为环1- FPC00083)在山东胜昌能源有限公司院内使用,该行为属于在禁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莘县通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备案号为环2-FPM00871)在莘县莘亭街道大里王村东南位置使用,该行为属于在禁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莘县分局已依法立案,并责令整改。
案例四、孙占友:2024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孙占友在聊城市人民医院西南角位置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发电机组(机型4BTA3.9-G11,发动机序列号78649126,生产日期是2018年3月,排放阶段为国二),该行为属于在禁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东昌府区分局已依法立案,并责令整改。
下一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在禁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者及所有者要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要求,增强履行环保责任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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