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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第二十九批)
时间:2024-09-12 09: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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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环保守法意识,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震慑,市生态环境局对查办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曝光。

案例茌平县佳涵装饰材料中心202453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编码为环3-FPF02064 )正在使用,检测报告显示该叉车烟度测量值不合格。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已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二、李忠成:2024620日,现场检查发现李忠成驾驶装载机(环2-FPP02613)在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高新科技示范园区路施工,该行为属于在禁排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高唐县分局已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茌平德润无纺布厂:2024620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1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编码为环3-FPF06115 )正在使用,检测报告显示该装载机烟度测量值不合格。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茌平区分局已责令整改,并处罚款5000元。

下一步,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移动源,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履行环保责任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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