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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聊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说明
时间:2024-04-07 15: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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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聊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在聊城市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按要求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说明:相关信息指平台中要求录入的所有信息均需对应录入,不得有空项或不符合项。凡涉及照片、视频上传均需带有时间日期和经纬度。

二、《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社会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活动,要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作为原始记录的一部分,与其他原始记录一起保存。录像资料要显示录制时段。采样过程全程录制,采样时间超过30分钟的,可只录制采样开始和结束环节,并附采样点位周边环境照片。实验室分析环节,要清晰录制样品前处理关键环节、各检测分析现场实时记录的原始记录数据结果和图谱

说明:关于全程录像,一是采样全程录像。采样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录制自准备开始采样起至采样结束;超过30分钟的,可只录制采样开始和结束环节,时间不得短于15分钟。对采样过程和结束中每个关键环节清晰拍摄样品、人员、监测仪器设备。样品送达车辆、车辆离开、送达监测公司、样品交接均需对样品清晰录制。二是实验室全程录制。自样品交接(与采样进入监测公司样品交接视频相衔接)、样品保存、进入化验室、前处理、样品进样分析、数据图谱、出具数据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关键环节均需近距离清晰录制,清晰度能看到具体每组数据及小数点。三是视频均需带有防伪时间日期和经纬度。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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