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7年聊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17-06-21 08:48:48
字号:
来源:

第一条  为了确保本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聊政办发〔2017〕9号)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开的限制:

(一)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本条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本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本机关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基础信息。牢固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实行环境保护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及时公开环境政策措施、环境治理工作进展等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二)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公开。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按照国家、省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加强环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发布全市阶段性环保重点工作情况,按月发布全市水、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排名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限停产企业清单,做好传输通道城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情况信息公开。

(四)污染排放情况。依托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

(五)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继续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实时发布本地区环境空气、重点河流断面、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定期公开全市环境质量公告,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环境监察执法情况。公开环境执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事件通过媒体曝光;公开环境监察人员工作守则、环境执法行为;对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和反馈,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七)突发环境事件。公开环境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应急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公开工作。

(八)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加强局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电视台等媒体作用,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环境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许可、财政信息、环境信访投诉查处、排污收费、法规标准等信息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本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各责任科室和单位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根据《聊城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由相应责任科室和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机关各业务科室和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