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聊城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本单位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聊城市环保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机关审核研究,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备案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申请公开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备案表》审核,经审核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本单位及时公开该信息。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聊城市环保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务公开备案表
聊城市环保局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务公开备案表
单位: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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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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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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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内容描述或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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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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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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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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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保密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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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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