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12-21 16: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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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省厅《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技术指南》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39个行业。

二、职责分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工作;负责对全市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进行审核(包括资料核查和现场抽查),并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 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每年修订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修订“一厂一策”操作方案。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对照《技术指南》规定对辖区内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C级及以下企业进行评级,并将结果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年修订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本辖区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修订“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备案。

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

三、申报与核定

企业申报。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向所在地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编制大纲见附件2),并附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报所在地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企业应当如实进行绩效分级自我评估和对标,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按照“一厂一策”原则分别进行申报。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的,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并执行相应应急减排措施,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绩效分级指标,通过提升改造,提升企业环保设施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照《技术指南》规定,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形成初审意见(见附件3),对申报C级及以下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申报绩效等级为最低等级的不纳入现场核查范围)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见附件4)。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原则上应于818日前按上述要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工作,并将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绩效评级资料和初审意见、C级及以下企业的书面审核意见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查。

2.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对照《技术指南》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于8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见附件5)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10日前,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县(市、区)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等工业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上述保障类企业由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保障类企业清单应于8月21日前完成确定,并按相关要求纳入减排清单,逾期未确定的不再纳入保障类企业。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县(市、区)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县(市、区)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21日前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于8月31日前将全市应急减排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修订。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当依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和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根据“一厂一策”原则,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修订减排操作方案,按照《技术指南》要求制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动态管理。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评定的绩效等级不符的,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相关企业绩效等级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调整为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须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并于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同步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二)限制措施。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专家或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对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

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应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结果依法公开。

(三)社会监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目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举报,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核实举报信息。

(四)纪律要求。市县各相关组成部门(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绩效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出现违反《指导意见》中《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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