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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时间:2019-10-08 1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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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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