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行政处罚 | 市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主城四区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余被公示为执法主体的分局作出的处罚100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 |||
2 | 行政许可 | 市局及主城四区分局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物污染防治法》 |
3 | 行政强制 | 市局及主城四区分局做出的如下行政强制: 1.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责令恢复原状; 3.代履行环境污染责任; 4.强制拆除污染环境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5.先行登记保存; 6.拍卖查封、扣押财物; 7.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8.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査封、扣押办法》 |
4 | 其他 | 市局及主城四区分局做出的如下决定: 1.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 2.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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