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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报告
时间:2017-07-03 14: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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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府法办字〔201712号)要求,在市法制办的精心指导下,市环保局对2012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组织    

接到《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后,市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从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时间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安排。针对该项工作要求高、工作量大的情况,各科室(单位)明确专人负责,集中力量,保证了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评估,抓好落实    

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市环保局把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清理,严格按照“谁起草、谁负责、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共清理20121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10件。以上文件由起草科室、单位进行自查自清,提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的后评估意见。后评估意见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对各科室(单位)报送的后评估意见进行汇总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确定以上10件规范性文件,6件废止,2件继续有效,2件需修改。具体评估结果如下:    

(一)《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聊发〔201311号)    

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生态聊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台该意见。    

该文件规定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燃煤污染,防治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以及防治废气、粉尘、恶臭污染的保障措施。    

该意见自20137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至2016630日停止执行,予以废止。    

(二)《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暂行)>的通知》(聊政办发〔201339号)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该方案。    

方案规定了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空气重污染分级,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2015年印发新的《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该方案予以废止。    

(三)《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发〔2014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2014613日制定该办法。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实行市、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分级筹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考核数据采用聊城市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予以废止。    

(四)《中共聊城市委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聊办发〔201419号)    

为确保完成聊城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目标,持续改善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按照《聊城市“十二五”期间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签订的《2014-2015年度生态环保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该办法。    

该办法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实行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值考核,目前该办法规定的工作已完成,予以废止。    

(五)《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51号)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该预案。    

该预案规定了我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了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监督检查等要求。2016年印发新的《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该预案予以废止。    

(六)《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659号)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该预案    

该预案主要包括总则、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公开、组织领导、监督问责、附则8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发生预警和应急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应急预案和响应措施的实施方案。    

该预案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上,各项规定操作性较强,切合实际,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基本实现了预期目的,因此该文件继续有效。    

(七)《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适用控制区范围的通告》(聊政通字〔201632号)    

为进一步改善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有关规定,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市政府将我市划分为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等三类控制区,分别执行相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因此继续有效。    

(八)《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聊政办字〔201392号)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该预案    

该预案适用于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为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方面环境污染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    

该预案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基本实现了预期目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因此该预案需修改。    

(九)《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聊城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聊环办发〔201216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大力推动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体系建设,扎实做好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聊城市迎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建立全市领导小组,并下发《关于调整聊城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聊环办发〔201216号)。    

该文件明确了2012年全市海河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并鉴于部分人员工作变动,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聊城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我市在20123月份代表山东省迎接国家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了优异成绩。该文件规定的工作已完成,予以废止。    

(十)《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聊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批复》(聊政字〔2010〕17号)    

为建立健全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我市实际,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编制了《聊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于2010年1月经聊城市人民政府以聊政字〔2010〕17号文件批复实施。    

该文件的制定为科学及时有效地处置辐射突发事件、提高应对辐射突发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等方面提供了指导意见和技术支持。由于目前辐射事件等级处理处置的权限发生了调整,根据2017年4月7日印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61号),拟对《聊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今后,市环保局将以此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为契机,逐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制度建设,为依法行政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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