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发布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时间:2019-04-17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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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发布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7260号)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对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聊环发[2016]48号)进行了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原则,对省、市环评审批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文本中需作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除外)、辐射类等项目,由市环保局进行审批。    

三、对确需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跨区域外,其他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所在辖区环保部门进行审批或备案。    

  五、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文本),对未纳入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各县(市、区)及市属开发区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县(市、区)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文件评审(评估)时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县(市、区)的意见。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过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市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市环保局将实行流域、区域或者行业限批。    

七、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通知》(聊环发[2016]48号)和《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的通知》(聊环发[2018]41号)同时废止。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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