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格言】
抓保密需要小题大做,防泄密不妨牛刀杀鸡。
这句话提醒我们,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各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树牢“底线意识”,对待保密工作要慎之又慎,做到防微杜渐,避免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坚持做到“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时无备”。
【保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知识】
现行保密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密来密复”的规定。从精准定密要求看,机关、单位在执行或者办理国家秘密事项过程中,并不必然派生国家秘密。
如果派生事项与所执行或者办理事项完全一致的,如,全文转发已定密的公文、资料等,应当严格按照所执行或者办理国家秘密派生定密。如果派生事项与所执行或者办理事项部分一致的,则应看是否主体内容一致或者关键内容(密点)一致,如果仅非密点内容一致或者个别字句(非关键内容)一致的,不一定要派生定密。有的时候,派生事项与所执行或者办理事项并不直接相关。如,根据涉密通知要求提供机关、单位有关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当依照保密事项范围判断是否定密,不应简单地按照来文密级派生定密。
(转自聊城保密微信公众号)
【警示案例】
典型案例
一、“贪”念
案例1:2013年12月,某省省直机关原副局长李某参加了赴境外短期培训。期间,李某禁不住境外间谍组织代理人刘某(另案处理)美色诱惑,与其在当地宾馆发生性关系时,被境外间谍组织人员当场捕获并拍摄裸照。境外间谍组织以此要挟李某,李某无奈履行了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回国后,李某存在侥幸心理,并未向组织汇报自己被威胁加入境外间谍组织的事情。2014年2月,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多份工作文件私自拷贝后交予刘某,由其转交境外间谍组织。经鉴定,这些文件中包含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李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例2:2011年1月至2014年5月,某涉密单位下属宾馆物业部保洁主管常某,为谋取私利,主动与境外间谍组织勾连,接受其收集我内部文件的任务、用于通联的网络软件及间谍经费,从事间谍行为。在日常工作中,常某利用保洁服务之便,使用手机拍摄1份机密级、2份秘密级国家秘密及多份内部文件,并通过互联网提供给该间谍组织,非法获利13万元。案件发生后,常某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二、“私”念
案例3:2015年11月,某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茅某到机要秘书蔚某处送还公章印模时,看到办公桌上有1份正准备传阅的机密级文件,内容与某重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关。茅某的亲姐姐正是该案的当事人之一,为此精神极度抑郁。茅某认为,姐姐并非无关人员,知道一些内部信息,应该不能算泄密,而且也能让她早吃上“定心丸”,免得胡思乱想。于是,茅某趁蔚某不备时,私自用手机偷拍了文件的首页,通过微信发给了姐姐。姐姐看到图片后大喜,觉得是好事,便将图片发到该案当事人的微信群中,导致大范围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给予茅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其姐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
案例4:某部某市支队业务科原干事孙某,因未按期晋升提职,对支队领导心怀不满并欲伺机报复。2015年8月,孙某在支队机要室复印材料时,发现有1份机密级文件放在机要室办公桌上,遂产生将该文件发于网上报复领导的想法。孙某趁室内无人,窃取文件后用手机拍照后上传到互联网贴吧、论坛,造成大范围泄密。案件发生后,孙某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惰”念
案例5:2017年2月,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某县政府门户网站违规刊登1份秘密级文件。经查,2016年11月,该县某业务局收到上级转发的该文件后,办公室文件收发员孙某(长期聘用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未认真审核密级,未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擅自将文件上传至县政府门户网站,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孙某解聘开除处理,责令该局副局长郑某在局班子会议上作深刻检查。
案例6:2015年11月15日凌晨3时左右,某市邮区中心局邮车押运员韩某随邮车从邮区中心局出发时,严重违反工作规程,未将后厢门栓完全插入插槽,导致邮车后厢门在出发后不久便被颠开,401#邮包掉落。该邮包共有文件68件,含18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15日4时左右,市环卫公司工人党某上班途中拾到该邮包,后看到有关部门发布的“悬赏通告”,主动上交警方。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邮包内文件未被拆封,无一遗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押运员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经济处罚1万元;对19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对14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转摘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保密历史】
信仰是抵御酷刑索密的唯一防线
保密活动是保密主体与窃密(索密)主体之间的对抗和斗争,是双方利益冲突所导致的殊死较量和智力对抗。特别当这场斗争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索密者处于优势地位和高压态势,守密者处于弱势地位时,博弈双方已经不是在设备、技术和智慧上的较量,而是信念、意志和精神上的比拼。古往今来,保密史上有不少面对酷刑仍坚守秘密的仁人志士,后人在描述这种不对称的较量时往往用“百折不挠”“视死如归”“忠于职守”来形容守密者,而支撑力量往往归之于信仰。
“窃”的本义是用阴谋手段暗中获取,因而相对于窃密而言,守密者高超的谋略、娴熟的技术、良好的心理素质等是保密的重要条件。但是索密就完全不同了。索密是在守密者知晓其目的的情况下,采用包括强制性手段在内的一切方法,突破守密者的精神防线来获取想要秘密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守密者的信仰及意志就成为抵御酷刑索密的唯一防线。
刑讯逼供在我国始于秦代,盛于唐代,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从法律文本上宣布废除。在国外,刑讯逼供的废除则更早。但无论日本侵华时期,还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刑讯逼供仍是从囚犯身上获取所需信息的主要手段。被捕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和一批寻求真理的革命志士是酷刑索密的主要对象,也是体现保密价值观的最典型的群体。
很多历史记载常用“灭绝人性”形容施刑者,影视作品中也常常将作为正义化身的受刑者的坚贞不屈和代表反动的施刑者的残暴兽性作对比。实际上,中世纪对人身和人性的摧残在进入文明社会后已为社会所不齿,但施刑者仍在社会看不到的地方滥用酷刑。他们往往寄希望于两点:第一,人类的生理和心理忍受是有极限的,采用新技术的肉刑并辅以“科学”的心理战是可以有效地突破人的身体和心理防线;第二,他们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对“邪恶”的疯狂施暴是理所当然的,受刑者是“罪有应得”。他们将受害者当作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对政府管理的挑战。受刑者要么“回头是岸”,要么就以失去身体的完整性甚至整个生命作为“抗拒”的代价。持有这种理念的施刑者在阴暗的审讯室失去人性,而下班后又回归正常。
不管是日本宪兵,还是中统、军统的审讯者,都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来对付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为了获取线索,审讯者想方设法折磨他们的身体或者通过心理“感化”摧毁他们的意志。这些手段有的获得了瓦解防线效果,一些变节者不仅供出党的组织秘密,还反过来充当劝降者。但是,同样的手段碰到另一群人却丝毫不起作用。被叛徒出卖的中共重庆地下党员江竹筠在受尽老虎凳、辣椒水、吊索、带刺的钢鞭、撬杠、竹签和电刑后,仍拒不交出敌人所要的川东暴动党组织和重庆中共地下党组织的情报。面对死亡威胁,江竹筠的回答是:“毒刑拷打,那是太小的考验。竹签子是竹子做的,共产党员的意志是钢铁!”
除了采用强硬的高压手段,索密者还会通过“感化院”“反省院”“自首政策”“个别谈话”等“怀柔”手段迫使革命志士屈膝就范。如果金钱利诱、封官许愿和精神折磨再不奏效的话,就挖空心思地从人性中最软弱的地方下手。1932年,中共南京特委书记李耘生被捕后,敌人以其两岁儿子的生命相要挟,逼其就范,李耘生没有吐露半点党的秘密,从容就义。1946年,董健民和钟琪夫妇接受党组织派遣携秘密文件离开延安奔赴东北,途中突然遭到国民党军警登船搜捕,面对险情,夫妻带着刚满两岁的孩子宁愿跳海也不让密件落入敌手。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碰到这些“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人”,一切用在常人身上能奏效的手段似乎都不灵验。
看看烈士纪念馆照片墙上那些年轻英俊的面庞,读读那些饱含亲情、倾吐真情的诀别信,很难想象这些有父母妻儿、兄弟姐妹、热爱生活的年轻人,何以为了保住一份名单、几份文件放弃唾手可得的荣华富贵,舍弃最宝贵的生命。这些烈士之所以能够大义凛然地面对人类生理极限和心理极限的考验,除了信念,除了崇高信仰的力量,没有其他理由能够解释得通。
信仰是一种缘于灵魂深处的力量
人们对信仰的理解可能不尽相同,但共同点都是将信仰看作精神的追求,看作对自己认定或设定对象的坚贞不渝和无限向往,这是一种缘于灵魂深处的力量,是人们对某种体现着最高生活价值的执着追求。方志敏在狱中有一段关于信仰的对话。劝降者说,为什么要做傻子,去为几百年后的事情拼命呢?对此,方志敏写道:“为着阶级和民族的解放,为着党的事业的成功,我毫不稀罕那华丽的大厦,却宁愿居住在卑陋潮湿的茅棚;不稀罕美味的西餐大菜,宁愿吞嚼刺口的苞粟和菜根;不稀罕舒服柔软的钢丝床,宁愿睡在猪栏狗巢似的住所。”“这些都不能丝毫动摇我的决心,相反的,是更加磨炼我的意志!我能舍弃一切,但是不能舍弃党,舍弃阶级,舍弃革命事业。”
据《人民日报》报道,埋骨雨花台的烈士,74%受过高等教育;葬身渣滓洞的英灵,70%出身富裕家庭。他们走上革命道路,显然不是生活所迫,本应顺风顺水偏向荆棘而行,本可锦衣玉食不惜向死而生。为信仰献身,为理想殉道,在今天也许很难切身理解那个年代先烈们的世界观和保密观。但就是他们铸造了民族的血脉精魂,让亿万人呼吸到了“英雄的气息”。
抚今追昔,保密史上那一段段令人难以忘怀的时期、一个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事例,让我们在景仰和惊叹精神力量的同时,不能不对精神追求的信仰作进一步思考。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信念和理想,对于消解生活的空虚感、恐惧感,摆脱无聊、寂寞和孤单的状况,赋予生活以方向和意义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但这些都无法为先烈们的信仰作注解。在道德信仰、宗教信仰、哲学信仰等体系中,有这样一种政治信仰,使得信奉者不惜舍弃一切,为之坚守,为之献身。这些中华民族优秀分子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苦苦追寻救亡图存之道时,既吸收了民族文化中“先天下之忧而犹,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爱国主义观,“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人格品德,不畏强暴、同仇敌忾的忠肝义胆,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的自强自尊等优秀的精神食粮,又有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坚信不疑。对他们而言,保密就是为了坚守信仰。
在那个入党即意味着杀头的年代,他们中有很多人确实没能等到胜利的到来,还有一部分不为世人所知。新中国成立初期,秘密赴台的1500余名干部中,在北京西山无名英雄纪念广场留下英名的仅846名。自革命战争年代以来,先后约有2000万名烈士为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而编入各级政府烈士英名录的仅有约180万人,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留下姓名的烈士仅1519位。幸存者中,长期隐姓埋名、无法说清真实身份,甚至遭受后世误解的也大有人在。如张露萍等7烈士被国民党秘密枪杀,敌人随后的大清洗使党组织对他们的情况一时弄不清楚,在延安“抢救运动”中还被冠上莫须有的罪名,直到1983年才真相大白,张露萍被追认为革命烈士。他们不为名、不为钱、不为官、不畏死,他们是为理想和信仰献身的真英雄。
马克思说:“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福利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那时我们所感到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我们的事业将默默地但是永恒发挥作用地存在下去,而面对我们的骨灰,高尚的人们将洒下热泪。”无数革命先烈义无反顾地为我国的未来而献身,支撑着他们革命意志的就是要“推翻资本家阶级的政权”“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党的一大纲领)。正如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所说,“人类永久的幸福不在于获得任何东西,而在于把自己给予比自己更伟大的东西,给予比他的个人生命更伟大的观念”。这种伟大的观念所昭示的,不仅是个人走向未来的自觉,更是人类未来的目标导向。它赋予人以使命感、崇高感,能激励自己承受磨难,做出自我牺牲。一旦确立了这种信仰,就会以生命的全部,投入为之奋斗的事业。
我们讲保密价值观,往往与利益、政治、安全相联系,很少与信仰挂钩。的确,与利益不同,信仰不是占有;与政治不同,信仰不是管理;与安全不同,信仰不管是否免于威胁。信仰是行动的指南,是奋斗的旗帜,是维系的纽带。信仰者坚信,他不是孤军奋战,他所奉行的信仰凝聚了人民的愿望,是得到公众高度认同和肯定所形成的价值共识。这个代表性的群体,具有共同理想和目标追求而不惜为之捐躯的组织就是中国共产党,这个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为维护人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共同的使命感构成了党员必备的政治立场、思想基础和行动目标,并坚信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这种对信仰的执着追求就是无数革命志士在孤立无援的刑讯室、在远离组织的铁窗炼狱、在濒临绝望的危情险境、在面对枪口的刑场,誓死不出卖党的秘密的意志来源和精神支柱。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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