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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言“密”语》第10期 (总第10期)
时间:2023-10-26 1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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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格言】

牢记保密观,苦练保密功,严把保密关.

这句话提醒我们,各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保密能力,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法规】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于 2014年3月9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保密知识】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

保密法实施条例对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具体内容

一是“审核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一职责要求定密责任人对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所依据的保密事项范围规定是否正确、定密是否准确、做出的国家秘密标志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标注规范的,予以批准,并在其载体上签署批准意见。

二是“对本机关、本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作出专门规定,要求机关单位每年定期开展国家秘密审核,审核的时间由机关单位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本机关、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

三是“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一般而言,机关单位产生的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在相关保密事项范围中都有明确规定,只需按照“对号入座”的方法进行定密。实际工作中,“不明确事项”是极少数,如遇此情况,定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如何理解

准确理解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定密责任人的规定,要从以下3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定密责任人职责既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第二,不同的定密责任人职责权限范围有所不同。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则应当在被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定密工作。法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应当同时明确其定密权限,根据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职务、岗位不同,可以授予其不同的定密权限。第三,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定密工作负责。指定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完全的定密权,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可以不报请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警示案例】

谨防涉密文件资料“失位”危险

涉密文件资料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妥善保管以防泄密。在大多数保密违法案件中,基本是涉密文件资料“失位”引发的,下面以近年的几起案例管窥之。

 典型案例

案例1:2018年6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国有企业员工李某通过互联网邮箱传递涉密文件资料。经核查鉴定,其中有1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虽涉案邮箱未发现特种木马,但文件一旦泄露,将对我国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案件发生后,李某受到了严厉处罚。在案件核查过程中,李某表示,其对涉密文件资料的性质、管理要求等没有正确认识,将涉密文件发送到自己邮箱,仅为存储文件,方便自己随时下载使用。

案例2:2019年6月,某部下属协会丢失1份机密级文件。经核查,2019年5月,该协会新入职员工程某,根据工作安排到部机关领取涉密文件后,在返回单位途中中暑,突感晕眩乏力,遂坐在地铁口台阶处休息,并从背包内取出装有文件的信封,用之扇风,随后又将信封放在台阶上,从包内取水解渴,走时却忘记将信封收回,遗落在台阶处,到单位后才发现文件不见,后经全力寻找未果,确认遗失。案件发生后,该部责令涉案单位对保密工作进行了全面整改,对直接责任人程某作辞退处理,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黄某行政警告处分,并在单位全体会议上对2人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3:2018年3月,某科研院所研究员金某在参与某重要涉密项目研究时,根据工作安排,负责与同事张某一起,将存储1份绝密级资料的相机携运回单位。然而,在乘坐出租车时,金某未随身携带相机,而是与其他随身物品一同放置在出租车后备箱内,下车后竟忘记将相机取出,直到准备使用时才发现不见。后经全力查找,亦未能追回,造成严重泄密。案件发生后,金某、张某受到严厉处罚,研究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所有责任人员被全院通报批评。

案例4:2018年11月,某市保密局检查发现,该市一垃圾回收站的文件堆中有1份机密级、1份秘密级文件。经核查,2018年9月,为起草文稿,市委研究室干部王某到保密室借阅2份涉密文件,带回办公室阅看完毕后并未及时归还,也未放入办公室保密柜,而是随手将文件插入办公桌文件架里。由于工作较忙、疏忽大意,竟忘记此事,后王某在清理办公桌时,将2份涉密文件混同其他稿件一并作为垃圾处理,被垃圾回收站收走。案件发生后,王某被通报批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剖析

涉密文件资料本应实行全过程管理,时时刻刻都要放在正确位置上、置于安全环境中,上述直接责任人,在涉密文件资料保存、使用及携运过程中,使之不得其所,陷入“失位”危险,而从“失位”到失泄密,仅仅只有一步之遥。

一是不知位。案例1中李某作为涉密人员,严重缺乏保密常识,对涉密文件资料应存之“位”不甚了解,将本应严格存储在涉密设备中的涉密文件资料违规存储在互联网邮箱中;案例2中程某,肩负携运涉密文件的重要职责,本应将文件安放公文包内、时刻置于可控范围并尽快带回单位,不能作他用。但其保密意识淡薄,使文件“不得其所”“不在其位”,先是将涉密文件作扇子用,进而又“脱手”,使之暴露在公共场所,直接导致遗失。

二是不守位。案例3中金某和案例4中王某,一个身为涉密项目研究人员,一个身为研究室文件起草人员,可以说身处“要害部门”、从事“要害工作”,本应对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心中有数,对何时应置其于何地了然于胸,但却麻痹大意,不遵守涉密文件管理相关规定和职责要求,携运涉密资料不随身,或涉密文件长期搁置办公桌面,防范意识极为欠缺,致使看似“小小”的违规行为,引发了本可以避免的严重失泄密事件。

三是不到位。上述典型案例,也从侧面反映了涉案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存在一些不到位之处。如案例1中涉案企业,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工作做得不足,一定程度上导致李某缺乏基本的保密常识;案例4中涉案机关,虽然在王某借阅文件时履行了登记手续,但从文件被借出到清退,足足2个月时间未对王某作出任何督促提醒,监管的“缺位”也为案件的发生“埋下伏笔”。

 对策办法

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来说,要严防涉密文件资料“失位”,就要时时刻刻确保其处于正确位置,做到“用不出其位”,围绕这一目标,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1.促“知位”。机关单位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以扎实的保密宣传教育推进保密知识普及化,特别是要抓实涉密人员岗前培训,开展经常性保密教育提醒,推动涉密人员对岗位责任、对涉密文件资料“应处之位”保持清醒认识;涉密人员要认真参加保密相关教育培训,自觉学习保密法律法规,做到以知促行、知行合一,严格落实保密要求,时刻绷紧保密之弦。

2.善“正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领导干部要增强制度意识,善于在制度的轨道上推进各项事业。欲使涉密文件资料时刻“得其所、在其位”,尤其需要完善的制度机制来明确和约束。机关单位要在保密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健全完善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同时做好宣传和贯彻,以严明的制度规范保障涉密文件资料不“失位”,推进国家秘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勤“检位”。一是要用好保密自查自评,紧盯涉密文件资料是否“得其所、在其位”,发现“失位”立即纠正,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相应整改。二是要做好涉密文件资料清理、清点和清退工作,特别是文件专管人员,对涉密文件资料要经常性清点,严格执行文件借阅、使用、复制的报批、登记制度,对借出文件长时间未归还人员,应及时督促提醒。三是要开展好日常性监督,定期对涉密场所、涉密人员办公点位开展监督检查,就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作出教育提醒,特别是要看紧涉密文件资料保管情况,不该出现的地方坚决不能出现;涉密人员也应做好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避免因“失位”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发生。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保密历史

保密已成习惯

1927年春夏,对中国革命和年轻的中国共产党来说,是一场空前的劫难。

在蒋介石的精心策划下,这年4月12日,上海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此前一天,上海总工会委员长、共产党人汪寿华被诱骗杀害。次日上午,蒋介石指使国民党第二十六军向密集的游行队伍疯狂扫射,当场打死100多人。此后三天时间里,上海300多名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被杀害,500多人被捕,5000多人失踪。

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四川、江苏、浙江、福建、广西、广东等省,相继发生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被屠杀的惨案。党的创始人和领导者李大钊等20人在北京被处以绞刑;中共重庆地委书记杨闇公惨遭杀害;在7天时间内,广州被捕者达2100多人,100多名共产党人被秘密杀害,著名共产党人李启汉、刘尔崧、萧楚女、邓培、熊雄等被害。武汉的汪精卫也与蒋介石暗中勾结,紧锣密鼓地策划“分共”“反共”活动,他撕下革命的面纱,在7月15日举起屠刀,大肆残杀中国共产党人。

就在这极端危急的关头,中共中央为挽救革命形势,决定在南昌举行武装起义。这次起义的组织工作是极端秘密的,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泄密。周恩来严格执行党的保密纪律,对他相濡以沫的妻子邓颖超也是严格保密。邓颖超在《一个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员》一文中,记述了周恩来严格执行党的保密纪律的事例。她回忆说:“面对国民党反动派的疯狂镇压,我们党中央研究了当时的局势,决定在南昌举行武装起义,向国民党反动派进行反击,并决定派恩来同志担任党的前敌委员会书记,到南昌去领导这次起义。七月十九日,要离开武汉的时候,在晚饭前后才告诉我,他当晚就要动身去九江。去干啥,呆多久,什么也没有讲。我对保密已成习惯,什么也没有问。当时,大敌当前,大家都满腔仇恨。我们只是在无言中紧紧地握手告别。这次分别后,不知何日相会?在白色恐怖的岁月里,无论是同志间,夫妇间,每次的生离,实意味着死别呀!后来还是看了国民党的报纸,才知道发生了南昌起义。”

在革命战争年代,严守党的秘密是铁的纪律,是共产党人不可逾越的一道政治红线。周恩来、邓颖超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执行党的保密纪律方面可谓全党的楷模,为我们树立了永远的学习榜样。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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