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格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这句话提醒我们,各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对保密工作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底线意识,认真遵守保密纪律,严禁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守护国家安全。
【保密法规】
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行为要承担的
法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刑法、党纪政纪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规定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泄露国家秘密分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两种情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造成国家秘密被泄露。
刑法和保密法都明确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也属于犯罪行为。
(二)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解释: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确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35种渎职和7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的立案标准。其中,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件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细化。
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保密知识】
涉密人员上岗应接受任前审查、上岗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上岗应经过严格审查。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应当根据涉密岗位的工作性质、涉密范围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拟任用、聘用的涉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前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上岗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增强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事项和涉密程度,适当补充相关内容或组织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警示案例】
意识,《辞海》中的解释是“觉察”。在心理学上,意识一般指自觉的心理活动,即人对客观现实自觉的反映。所谓保密意识,即涉密人员在参与涉密活动中,对其行为的自觉反映,以保证其行为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这种保密意识的养成,不是先天产生的,是要经过长期保密知识学习和良好保密氛围熏陶的。总结多年来泄密事件发生的规律,笔者认为,一个单位发生泄密事件,偶然中存在着必然。事情发生在某一个涉密人员身上可以说是偶然,而其根源在于单位松懈的保密管理氛围,从这一角度说,泄密的发生就是必然的了。涉密人员保密意识的增强,需要机关、单位良好保密氛围的感染和熏陶,正所谓“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案例一:2013年底,某国有大型金融企业接到上级单位发送的1份涉密文件,公司立即组织传达学习,并要求所属某业务部门牵头研究落实工作。公司文秘部门在文件传阅单上明确注明“该文件属于涉密文件,严禁复制”。然而,在文件传阅至牵头部门时,该部门负责人在明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严禁复制的情况下,安排员工违规复印了多份。此后,为了征求公司所属各部门的意见,该部门某员工又擅自将文件扫描制作成电子文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相关人员,并且将电子稿存放在个人QQ群中。一些员工在收到文件后,又将该文件转发,造成涉密文件在较大范围内泄露,最终被上传至互联网,造成严重泄密。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公司虽然有涉密文件管理制度,但并没有严格执行,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该份文件的国家秘密属性,扫描、复印需要经过什么审批程序,而是按照日常文件进行处理,周围的领导或同事也没有提出异议。
点评:见一叶落而知岁之将暮,睹瓶中之冰而知天下之寒。事件发生后,几乎每一个听到案件经过的人都为当事人缺乏保密意识闯下祸事而扼腕痛惜,然而笔者从这起泄密事件看到的却是该单位保密管理之混乱,保密制度之虚设。
明确注明“严禁复制”的标密文件,在部门负责人知情的情况下被多次复印、扫描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甚至保存在QQ群中。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一名员工意识到不妥并报告,甚至还有多名员工将文件通过互联网邮箱转发。从表面看,上述现象是员工集体缺乏保密意识的表现,从深层次看,是机关、单位保密制度执行的缺失。在文件传阅过程中,没有人去监督“严禁复制”这一保密要求的落实。当员工们几乎人手一份地拿着复印或电子的标密文件时,没有人去撕破脸追查这一份份不应当存在的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来源。文件传阅单上“严禁复制”几个字看起来分外醒目,说明单位还是有管理制度的,但如果只是把保密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放在桌上、讲在嘴上,而不去落实,那么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案例二:2013年4月,某地方大型国企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在互联网OA系统中存储多份涉密文件。经查,向OA系统上传涉密文件的是公司财务部门的一名员工。其在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标密文件后,未经审批擅自将文件交给OA系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扫描,向公司所属部门发送。调查中,该员工称,并不是所有上级下发的文件都会被扫描放在OA系统中。面对调查人员“什么样的文件不会进行扫描并存放在OA系统中”的提问,此人的回答令人哭笑不得:并不是看文件是不是有密级标志,而是看上级在发文时有没有特别叮嘱文件不能上网,叮嘱过的文件就不会被扫描放在互联网OA系统中。调查中还发现,该单位从未对员工进行过专项保密常识教育,也没有规定要对各部门提交上传至OA系统的信息进行审查。
点评: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这起泄密事件中,与其说是当事人缺乏最基本的保密意识,违规将涉密文件上传至互联网,倒不如说是单位缺乏最起码的保密氛围。
没有保密规章制度,没有制度落实的监督机制,也就无法产生应有的保密氛围,缺乏应有的保密氛围是不能促使员工产生基本保密意识、培育良好保密素养的。近年来,连续发生了多起由于机关、单位缺乏必要的保密管理制度而导致的泄密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警醒。如一些机关、单位缺乏必要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致使涉密文件上传至单位门户网站。这些泄密事件的发生,看起来是某个人缺乏保密意识,实质上却是机关、单位保密制度缺乏、保密管理松懈的必然结果。
案例三:2010年10月,某外事部门1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被“木马”控制。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时发现,该计算机中存储有大量涉密文件、资料。令人疑惑的是,使用者是一名从事相关工作还不到1年的年轻同志,而该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文件、资料却是若干年前的。经核实,2009年以前,该计算机另有使用人。原使用人在该计算机中存储了大量涉密文件、资料,但未连接互联网。2009年,原使用人调离单位时,未交接清楚,将该计算机遗留在办公室内。接替其工作的年轻同志到岗后,未核实计算机的属性便继续使用,误以为该机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随即接入互联网使用,导致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失控。调查中还发现,该单位的涉密计算机台账中并没有这台机器,单位有关负责人解释,2008年,他们曾组织清理本单位计算机,划分了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但那段时间,正逢该计算机的原使用人在外学习,没有统计,时间一长就遗忘了为这台机器分类的事情。面对“为什么人员离岗时没有将计算机交接清楚,为什么未经核实就将计算机配给新人使用,并同意作为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使用”的提问,该负责人回答,新人到岗后,由于办公用计算机较为紧张,该机就顺理成章地给新人使用了,后因新人查资料不方便,就把计算机连接互联网了,当时并不知道调离同志在计算机上存储了涉密文件、资料。调查人员又问,为什么在后来的保密检查中没有发现这台计算机存在问题呢?负责人称,此后单位也开展了几次保密检查,但每次检查到新同志的办公室时,人都不在,也就没有检查。
点评: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表面上看,事发单位的保密制度健全,涉密人员离岗有交接,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的管控有章可循,日常也有例行的保密检查,然而为何这些保密制度全部失效了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执行力不够。
在查处泄密事件时,笔者经常看到涉案单位拿出厚厚的保密制度汇编,言之凿凿地说他们的制度是如何的完备,工作是如何的细致,发生泄密事件是偶然的。然而,正如爱因斯坦所说:“没有侥幸这回事,最偶然的意外,似乎也都是有必然性的。”本案中,如果能在当事人离岗时,进行清楚的交接;如果能在当事人学习出差返回后,明确计算机的性质;如果能在保密检查后,及时进行补查;如果……保密工作没有如果,错了便是错了,不可能重新再来。
《列女传》记载了“孟母三迁”的故事:孟子之家原在一处坟墓附近,年幼的孟子常嬉戏于坟墓之间。其母感到此地不利于孟子的成长,便搬迁到市场附近居住。此时,孟子又常常模仿商人玩耍经商游戏。于是,孟母再次搬家,迁居一所书院旁边。从此,孟子整日模仿儒生的学习和礼仪。孟母感到此处才是理想的住地,因而定居该处。后来,孟子终成一代大儒,被尊为“亚圣”。这一故事说明了环境对人的影响之大。涉密人员能否具备良好的保密意识,与机关、单位能否营造良好的保密氛围关系密切。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阳奉阴违或表里不一,就如同坟墓与市场,涉密人员身处其中,是难以养成应有的保密意识的。
发生泄密事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是最终目的,重要的是探寻发生泄密事件的内在和外在原因,探寻机关、单位在保密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这也是保密部门指导、帮助机关、单位改进保密管理、营造保密氛围的职责所在。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保密历史】
1928年2月底,毛泽东率中国工农革命军第一军第一师第一团经绥原山来到永新龙源口、秋溪一带。在那里,他亲手创建了秋溪乡党支部。秋溪乡党支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负责秘密交通站的情报传递,联络宁冈、绥原山、杭江等地的地下党组织。当时,根据地刚刚创建,上传下达,全靠秘密交通站。
游福德,秋溪乡党支部第一批入党的共产党员,机警勇敢,担负着秘密交通员的使命。入党前,毛泽东派他去宁冈给工农革命军送一封密信。
正是春寒料峭时节,游福德穿着单衣和薄外套,戴着斗笠,披着蓑衣,只身前往宁冈。山里的天气变化无常,刚刚还是阴雨天,一会儿又下起了鹅毛大雪。他冻得牙齿直打战,全身直哆嗦,但还是马不停蹄地赶路,一刻都不敢耽搁。他知道是毛泽东交给他的这项任务,重要性不言而喻。
快赶到宁冈时,游福德发现前面有个白匪设在七溪岭上的哨卡。从小生活在秋溪、经常上山砍柴的他,对七溪岭一带太熟悉了。他深知哨卡是去宁冈的必经之地。他望了望前面的哨卡,只见守在那儿的白匪对过往行人检查得非常仔细,简直是无处不查,连帽子、秋溪乡党支部旧址斗笠和蓑衣都要撕开检查,甚至鞋子都要脱下,撕开鞋底检查,生怕遗漏可疑的地方。见此情形,他心里异常着急:这下该怎么办,该把信藏在哪儿才不会被敌人发现?他想起临走前毛泽东对他的嘱托:“福德啊,你一定要把这封密信安全送给宁冈的工农革命军。我们在这儿等着你,路上千万要小心,碰到白匪不要慌,一定要镇定!”“是啊,我不能慌,那些白匪有什么好怕的!”游福德自我安慰着。
突然,他灵机一动,顿生一计:咦,我可以装哑巴,把信藏在嘴里,若被发现我就吞下去,这样敌人就不会知道里面的秘密了。于是,他把信折成最小的形状,用小块油纸包着,含在嘴里,故作坦然地走过去。
“喂,叫你呢,滚过来搜身检查!看你那样,指不定是谁派来的。快点,老子可没有闲工夫等你!”有个白匪在那儿叫骂着,气焰极其嚣张。游福德听了,气不打一处来。但为了保护密信的绝对
安全,他告诫自己一定要克制,不能暴露自己而误了大事。他假装很害怕的样子,慢慢磨蹭过去。
“把蓑衣脱了,斗笠也摘了。”另一个白匪吼道,然后把游福德的蓑衣、斗笠检查来检查去,没有发现什么东西。几个白匪就粗暴地对他进行搜身,边搜边抱怨:“怎么尽碰到些穷鬼,连买酒的钱都没有捞着。穷鬼,你大冬天的上哪儿去?问你话呢,快回答!”为了不让敌人起疑心,他咿咿呀呀地比画着,故意拖延时间,那几个白匪看了半天,也没弄明白是什么意思。后面等着检查的过路人越来越多,白匪有点儿不耐烦了:“快点给我滚!”说完,还踢了他一脚。他趔趄了一下,差点儿摔倒。但他顾不了那么多,穿上蓑衣,戴上斗笠,急忙走了。
走了好一段路,游福德才敢把含在嘴里的信拿出来。打开油纸,还好,信并没有被口水打湿。他重新折好信,放在兜里藏好。接着,他又冒着大雪,连夜赶到宁冈,把信完好无损地转交给了工农革命军负责人,圆满完成了毛泽东交给他的任务。
回到秋溪,游福德把这次送信的经过向毛泽东报告。毛泽东听了,夸赞道:“福德真是机灵,想出这样一个好办法。我说啊,不是游福德送信,应该叫游福德送‘口’信!”在座的领导人都大笑起来。从此,“游福德密送‘口’信”在秘密交通中传为佳话。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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