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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言“密”语》第11期 (总第11期)
时间:2023-11-30 16: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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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格言】

堵住泄密的缺口,巩固每一个阵地。

这句话提醒我们,各级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落实保密规章制度,加强涉密载体管理,严格涉密传输渠道,增强忧患意识,强化源头预防,全面做好各项保密工作。

 

【保密法规】

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行为要承担的

党纪政纪责任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保密知识】

“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的三种情形

“泄露国家秘密”是泄密案件查处中的基本概念之一,决定了查处工作的前提、方向和内容。长期以来,对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内涵和外延存在不同认识和争议,给实际业务工作开展造成一些困扰。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充分吸收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多年工作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为固定案件查处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泄密定性经验,解决具体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认定困难,《办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的三种情形,在具体应用中对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三种情形的关键事实认定

1.按泄密处理的第一种情形,是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下落不明,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10日内,机密级、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涉密载体下落不明,机关单位应当采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进行查找,在规定时限内仍无法寻获或确定所在的,按照泄密案件立案查处

2.按泄密处理的第二种情形,是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认定此种情形的关键事实是在非密网络或通信中传递涉密信息,比较常见的类型包括通过互联网电子邮箱发送涉密信息(邮件),通过微信、QQ、钉钉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发送、转发、群发涉密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地本地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应按泄密处理,即仅仅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在本地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情形不属于泄密案件查处的范畴。

3.按泄密处理的第三种情形,是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对被植入“特种木马”的被控信息设备中每一份文件资料的失控状态逐一进行比对核实,从工作层面和技术角度看,缺乏足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只需确定设备被控即可按泄密案件查处程序开展工作。

与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将违反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定为犯罪,此类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就是“泄露国家秘密”。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客观验证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要求在证明泄密犯罪事实的各个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互为补充,协调一致地得出具有排他性的结论。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行政(泄密)案件中具有相对意义,其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均与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泄密)案件存在很大区别,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混淆。举例来说,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第五条认定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并作行政案件立案后,又把本案涉及的国家秘密数量机械套用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将案件移送司法(侦查)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

结案后出现新情况的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办法》第五条设计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是基于客观事实认识限制所做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解决方案,与“泄露国家秘密”的客观事实可能会存在冲突,在案件查办工作中,确实会遇到出现反证的情况。以按泄密处理的第一种情形为例,某机关发现1份秘密级文件下落不明,60日内查无下落,辖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遂按泄密案件组织处理,并在法定办案时限内完成查处工作,该机关也依法依纪对责任人员做出处理,但事隔数月,该机关在一次办公场所清理中又发现了这份文件。在此种情形下,只要原先的查处工作程序合法合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原先的查处结论或决定应予维持。如果出现文件封装在密封袋、封签(火漆)完好而能够证明文件没有扩大知悉范围之类反证的特殊情况,可以将案件性质由泄密案件转化为保密违规案件,并在综合考虑违纪情节、影响范围以及行政成本的基础上,研究对原查处结论或决定做出相应调整的必要性。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警示案例】

堵住转发、引用、汇编涉密文件不按规定定密的漏洞

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转发、引用、汇编涉密文件不按规定定密,甚至擅自抹掉密级标志的违规案例不胜枚举,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前途蒙上了阴影。

案例1:转发涉密文件不按规定定密。2011年8月,某市卫生局收到上级1份秘密级文件,时任卫生监督科科长王某,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起草了转发该文件的通知,而且未按规定定密,并将另外2份秘密级文件一起扫描,上传至市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王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案例2:引用涉密文件不按规定定密。2012年4月,某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孙某,在起草本系统队伍组建方案时,引用上级有关涉密文件内容,未按规定定密。文稿拟定后,该办副主任郭某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文稿被发布至县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孙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3:汇编涉密文件资料不按规定定密。2003年7月,某省直单位决定将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工作文件资料编印成资料选编,供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中使用。办公室工作人员金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收集、整理了包括数十份涉密文件在内的文件资料,并录入形成电子稿,但未按照涉密文件的最高密级定密。后书稿交某出版社,出版社亦未作严格审查,并在未告知该省直单位的情况下,将该书交由某电子图书发行公司制作成电子版图书,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案例4:擅自隐去涉密文件密级标识。2014年1月,某县委防范办工作人员丁某在转发上级下发的2份机密级文件过程中,未按规定定密,并擅自将文件密级遮住,发至各乡镇。某乡镇工作人员将该文件主要内容整理后,上传至互联网,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丁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上述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一些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保密责任懈怠、保密管理松弛的问题,教训极为深刻。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密纪律执行不严。保密纪律是政治纪律的重要内容。但是,有的机关单位执行保密纪律不严,其工作人员对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涉密文件等现象见怪不怪。特别是一些综合、秘书部门工作人员,经常在互联网上搜索资料,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撰写含有涉密或敏感信息的领导讲话、方案计划等;通过互联网邮箱,QQ、微信等社交媒体传输涉密文件信息;随意扫描、复印(复制)国家秘密,且扫描、复印(复制)件没有按规定纳入涉密文件管理范围等,致使保密“铁律”成了“自由律”。

二是保密工作责任制形同虚设。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就是为了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在查处上述案件中,这些机关单位要么没有制定相关保密制度,工作人员对什么是国家秘密、如何保守秘密、需要履行什么手续、遵循哪些程序,不知不懂;要么虽有制度也只是挂在墙上、写在纸上,联系本机关本单位实际不紧密,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工作人员没有入心入脑,在一些具体环节上,把定密要求忘得一干二净,以致发生违规现象。

三是保密审查城门洞开。发生上述案件,一方面是源头没有把好关,不知道应该定密、不知道如何定密、不能按规定定密,使文件流转的下一环节无法正确履行保密程序;另一方面是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不严格,不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原则。一些机关单位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城门洞开,流于形式,没有落实“三审三查制”,即系统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要求,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涉密信息上网,最终自酿苦果。

前车之辙,后车之鉴。从源头上遏制不按规定定密的错误现象,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两识”教育要如影相随。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培训,让广大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学习保密知识、掌握定密程序、养成保密习惯。大力抓好日常宣教,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保密、知保密、懂保密,切实将保密意识、保密常识贯穿于各个环节、各个细节,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常识,筑牢思想防线,增强防范能力。

二是制度执行要铁板钉钉。要依据保密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具体管理措施,包括定密解密工作的管理制度、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等,使保密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要定期排查保密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找准薄弱环节,补足短板,狠抓落实。属于制度不完善的,要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属于执行制度不严格的,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对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要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党纪政纪处分,严肃保密纪律。

三是责任担当要高度重视。机关单位是定密主体,应当对本机关本单位行使定密权、履行定密管理职责情况负责。机关单位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负责保密工作的办公室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好各项保密制度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就能有力带动全机关单位同志从善如流,各尽其责,共同承担起确保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的重大责任。

四是自查自纠要有的放矢。要对本机关本单位及下级机关单位开展定密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机关单位保密委员会和保密工作机构要承担起定密监督职责,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制度落实情况、定密责任人依法履责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定密不当等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要加强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堵塞泄密漏洞,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保密历史

金山换不走我的信仰

重庆,红岩烈士墓长眠着许多先烈,其中一位烈士生前曾说过这样一句话 “即使你们搬来金山,也别想换走我的信仰!”这位烈士名叫袁尊一,1949 年 11 月 14 日与江姐等共产党人一起被敌人枪杀。尽管他的传奇没有被写入《红岩》,但他却是真实的红岩革命史中的一位重要人物。袁尊一 16 岁入党,生前曾担任中共地下党川东临委及临委书记王璞的交通员。为了革命事业,袁尊一屡屡出生入死,承担组织交付的一项项艰巨而秘密的任务。同时,他还独立担当很多组织工作,单线发展和培养了一批优秀同志入党。王璞牺牲后,袁尊一作为了解川东地下党组织的特殊人物,又与川东临委秘书长肖泽宽等并肩同敌人进行了一场场你死我活的殊死搏斗,经受了残酷斗争条件下的种种考验,在地下工作者心目中具有很高威信。

1948 年 8 月 12 日上午,袁尊一在重庆市临江路与地下党员何忠发接头时,因叛徒出卖而遭敌人逮捕。由于身份特殊,特务将他关押在渣滓洞监狱,对他严刑逼供。特务们曾让叛徒当面与袁尊一对质,袁尊一大义凛然,反将叛徒骂得狗血淋头、无地自容。特务头子徐远举不相信年纪轻轻的袁尊一能这么“硬扛着”,便亲自审讯,结果照样一无所获。徐远举听说袁尊一是地下共产党的“大管家”,身上常带黄金,又知他家有老母,却过得异常清贫,便诱惑他 :“只要你招认,把地下党的组织活动告诉我们,破获的所有黄金全归你个人!你老母亲和全家人的生活也由我们负责……如何?”袁尊一听后,仰天大笑 :“笑话!我是堂堂共产党人,平时见的金条银元无数,但那都是革命的本钱,也是我要用生命保护的。你们岂知我值多少钱?!”

“多少?”特务伸长脖子问。

“哈哈……”袁尊一的笑声响彻审讯室,“我的生命其实只值你们的一颗子弹。可是,你们知道能用多少钱买得了我的信仰吗?”

“多少?”特务们赶紧追问。

“ 就 是 天 一 样 高 的 金 山, 也 难 换 我 的信仰!”

“枪毙!”穷凶极恶的特务最后不得不用极刑结束了袁尊一的生命……

“金山换不走我的信仰!”这是执管巨额党产的袁尊一说过的一句话,也是他用自己的行动和年轻的生命忠诚于党的事业的真实写照。

(转自国家保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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