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聊环发〔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施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农村生活污水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和医疗机构废水等生产经营性废水。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设备及附属设施,包括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693—2019)有关要求,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鼓励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部署,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
市财政部门支持引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市水利部门负责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强化农村厕所粪污治理,健全完善改厕后续管护长效机制。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指导各县区做好新建、改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和用地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行指导。
第六条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运维管理、监督指导、经费管理等制度,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得为同一部门。
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排查非生活污水私自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行为,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排查非生活污水私自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行为,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网格化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第三方运维单位,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农污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争取群众的支持与配合。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和隔油池等,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简易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对运行不正常、管理不规范的“黑灰分离+简易处理”处理设施,及时向村级组织和运维单位反映。
第三章 设施运行维护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定期对进出水水质、水量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检修;
(二)定期对格栅进行清渣、对调节池进行清淤;
(三)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对厌氧池进行人工清渣,并对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定期检查水泵、风机、加药系统运行情况,按要求进行日常维护;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电力电缆运行情况,保障运行安全;
(六)经常检查对农村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完整性、安全性;
(七)定期检查人工湿地(氧化塘)植物生长状况,及时补种,及时清理杂草、垃圾,冬季对植物及时进行收割;定期检查湿地系统是否堵塞,若遇堵塞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疏通。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集中拉运、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采用集中拉运方式的,要明确拉运车辆及过程监管要求等,确保拉运过程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
(二)格栅、厌氧池、好氧池、调节池清渣、集水井清淤记录。
(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故障、维修或更换记录;
(四)人工湿地(氧化塘)植物维护记录;
(五)进出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第十四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规范开展养护、巡检和应急维修等工作,每月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报表(包括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三)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四)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培训制度。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需委托技术单位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对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行政村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出水水质检测,并妥善保存检测原始记录。
第十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核查情况纳入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县级根据需要将镇、村两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通过电量、流量或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实施年度(季度)考核,将设施运行率、处理效果、出水水质、问题发现率和整改率、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考核内容。运维经费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拨付。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运维单位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查和日常巡查。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考核结果按时足额拨付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合作、捐赠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有条件的村镇,积极探索结合镇村供水系统,建立有效付费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运维经费监管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县级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wps
关于印发《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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