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在全社会树立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排污单位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聊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列为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4月13日,我市成为2023年第一个获得批复的省级试点城市。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支持聊城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函》(鲁环函〔2023〕44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聊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编制依据
(一)编制依据。本《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24号)、《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编制。
(二)修订过程。《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多次研讨和征求意见,形成初稿后,在单位内部向科室和下属单位征求了意见。2023年5月9日至6月9日,我们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2023年6月至7月,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市审计局、市委编办等部门意见并会签,收到3条意见反馈,均已采纳。7月1日,邀请专家和法律顾问,对《暂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和风险评估,经过分析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暂行办法》通过论证,《暂行办法》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编制完成风险评估报告。6月16日,我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8月11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14日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7章37条,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内容、方式、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界定。
(一)明确了排污权交易范围和内容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为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对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是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试点期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六项主要污染物进行交易。
(二)明确了排污权确权和交易方式
一是明确了排污单位排污权的确权方式,是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排污许可为基础来进行排污权确权。排污单位排污权以排污权证形式确认,有效期5年,作为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办法实施后,试点实施范围的新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再无偿获取,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
三是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的基准价格和交易方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测算拟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基准价格等,按照程序报批。排污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竞价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制定的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排污权出让、受让双方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明确了排污权交易监管机制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应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
二是排污权核定结果、排污权指标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应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实质性解读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主要以市场经济手段推进环境要素资源配置,在全社会树立资源有限、资源有偿、生态环境有价意识,形成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主动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聊城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深入,减排空间与潜力不断减少,污染治理边际效应带来治污成本越发高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主要目的是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降低社会减排成本,激励企业减排行为,对未来产业结构调整、环境管理转型、环境资源市场配置等具有重要意义,将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关键词解释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及对环境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污染物。纳入试点的主要污染物暂定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六项。
排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包括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排污单位。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准,许可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所形成的排污权,或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措施后不再排放主要污染物所形成的排污权。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通过核定或交易等渠道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交易主体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排污权公开买卖的行为。
排污权确权:指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污指标进行确权的行为。
排污权储备:是指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通过预留、回购、无偿收回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市排污权管理服务机构以有偿出让方式配置排污权取得的收入,包括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及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获得的收入。
六、解读机构、解读人
解读机构:聊城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王道尚
联系电话:0635-89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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