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聊城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2024年3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我局牵头起草了《实施细则》,明确了工作原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内容,更好地指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开展设施运维管护工作,进一步巩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资金保障和附则。
(一)总则
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运行维护原则、目标和出水水质执行标准。
(二)职责分工
厘清了相关市直部门职责。参照省《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责任。
明确了县、镇、村三级职责。对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三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三)设施运行维护
明确细化了运维管理的内容和要求,对运行维护单位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管理提出了运行维护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提出了按照实际,对设施进行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了设施停运紧急情况和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要求。
(四)监督管理
明确了市、县两级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要求。明确了对运维单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的考核内容、考核频次等要求。
鼓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探索将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数字乡村建设,进行实时监管。
(五)资金保障
明确了运维经费保障和监管责任,及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等有关要求。
(六)附则
明确了《实施细则》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
三、亮点工作
一是从监督指导、资金保障、用地保障等方面,对市生态环境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水利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等市直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了管理权限及工作内容,凝聚了部门合力。特别是明确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保障。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县、镇、村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责任主体,要分别明确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进行业务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提出了设施分类管理要求。首次明确对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运行维护。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
四是细化了设施停运、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管理要求。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在设施停运后5个工作日内,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设施停运等运行信息,上传整改方案,及时线上销号。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县级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在以上程序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理平台上更新。
五是提出了明确的监督管理措施。《实施细则》提出市、县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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