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推动全民共治,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公民通过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只允许程序内拍摄并上传照片或视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反映违法事实、周围环境的图片证据以及包含地址、企业或个人名称、违法行为的文字描述。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第五条 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不予重复奖励,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者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举报人可再次获得红包奖励。
第六条 举报任一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定违法行为的,奖励人民币红包10元;举报线索经查实属于《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情形的,按照《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程序进行后续奖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和文字不清晰、不完整、不能准
确反映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受理人员无法进行识别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尚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聊城市管辖范围内的;
(四)举报线索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或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举报的。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后,经受理工作人员确认受理,以红包的方式发送到举报人的微信钱包内。
第九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线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获取所举报案件的受理进度。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制定的关于印发《“随手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细则(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