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1-11-23 14: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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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生态环境问题线索,推动全民共治,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12369网络微信平台、聊城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聊城新闻网民意直通车)等渠道向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地址:聊城市东昌府区汇金街17号,邮编:252000,举报电话:0635-8909868、8909769。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违法者(企业或个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污情况的图片、影像等证据。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全民参与、客观公正、及时办理的原则。重点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的举报人,实施重奖。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举报线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分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 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付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 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各县(市)区分局查证属实,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举报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制定以下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

(一)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及监管设备,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方式逃避监管的;

(二)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以及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四)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南水北调输水干线、东昌湖、黄河、徒骇河、马颊河、卫运河等主要河流、湖库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废水或放射性废物的;

(五)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工业企业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小锅炉的;

(八)工业企业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非法处置或者非法填埋、倾倒的;

(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九条  举报线索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十条  举报线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一)生产、运输、销售、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散煤及其制品的;

)向一般河流、沟渠、坑塘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水或放射性废物的;

工业企业从事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等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污染环境的;

)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大于50平方)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城市建成区的建设工程,现场混合搅拌砂浆的;

)无证照经营非法加油站点的;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旅游景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场所可能受到恶臭影响范围内,建设畜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烘干、晾晒畜禽粪便、动物皮毛的。

第十一条  鼓励全民参与聊城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可通过微信搜索方式随时随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详见《“随手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细则》。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对象不明,举报事实不清,举报线索不具体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调查、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曝光的;

(四)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在职在编人员、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共提供具体生态环境服务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举报的。

第十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将涉生态环境违法线索透露给他人,谋取举报奖励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举报奖励资金发放领取方式:

(一)受理举报后,由各县(市)区调查核实后填写《聊城市生态环境系统有奖举报奖励认定表》上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二)举报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银行(具体到支行)、收款账号,并填写收据证明。经审签后,以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第十受理和查处举报线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季度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本办法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制定的关于印发《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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