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管理细则
时间:2024-01-08 17: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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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生态环境违法线索,推动全民共治,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公民通过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

第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只允许程序内拍摄并上传照片或视频;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反映违法事实、周围环境的图片证据以及包含地址、企业或个人名称、违法行为的文字描述。

 举报线索经查实属于《聊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情形的,按照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照片和文字不清晰、不完整、不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受理人员无法进行识别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处理过程中或尚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聊城市管辖范围内的

(四)举报线索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或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举报的。

 受理和查处举报线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人可通过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举报平台获取所举报案件的受理进度。

  本细则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202111月23日制定发布的《“随手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细则》聊环发〔2021〕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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