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鲁环发〔2019〕134号)有关要求,确定我市2021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共计435家(部分企业属于两种或两种以上名录类别)。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98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15家,土壤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45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21家,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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