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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涉噪声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22-06-02 11: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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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涉噪声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噪声法》)已于2021年12月2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针对工业噪声,《噪声法》将其定义从工业固定源噪声扩展为“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适用范围更广,监管更到位。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

为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要求,避免因法律认知不到位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我们对新法中涉及工业企业噪声管理和相关处罚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并予以公开提醒,希望各单位对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三同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各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自觉规范开展噪声监测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按国家规定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监督部门联网。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敏感建筑物附近禁止夜间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主动减振降噪并定期保养维护。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铁路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商业经营活动中应避免高噪声广告宣传。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是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全市涉噪声企业应自觉遵守噪声法律法规,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共同创建一个宁静、和谐、文明的美丽聊城!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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