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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15]1-002号(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时间:2015-06-05 13: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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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罚[2015]1-002号

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00018018799

组织机构代码:7433847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文宗     地址:聊城市聊冠路北小许庄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4月22日组织环保专项行动,对你单位进行了暗访检查和现场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8号炉烟道平台测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138mg/m3,超过《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规定的100mg/m3

以上事实,有2015年5月7日《监测报告》(聊环监字2015年第247号)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15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聊环罚听告〔2015〕1-002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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