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罚[2016]2-002号
阳谷森泉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174568542X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寿政
地址:阳光县城西外环路西400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10月26日,聊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阳谷森泉热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阳谷森泉热电有限公司24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循环流化床节能改造项目)未经验收,擅自于2013年2月投入生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关于建设项目验收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罚告〔2016〕2-002号)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 2016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王守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2016年11月3日,对你单位王守山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 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
4. 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 2016年11月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聊环罚告〔2016〕2-002号)1份;
6. 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本局认为,你单位240t/h循环流化床锅炉项目(循环流化床节能改造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追究你单位行政法律责任。
本局在本案处罚的自由裁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因你单位240t/h循环流化床锅炉脱硫设施已建成,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4项(续)违法程度一般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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