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环罚〔2019〕1-013号(冠县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聊环罚〔2019〕1-013号
冠县海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MA3FACECO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桂福
地址:冠县辛集镇穆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角部分渣土临时露天存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2019年4月28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角部分渣土临时露天存放,未采取防尘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认为,你单位物料堆放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和道路硬化,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的规定,应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3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任一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