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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综合政务
11371500MB2859839D/2023-26847452
聊环函〔2023〕28号
2023-10-31
2023-10-31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有效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聊环函〔2023〕28 号

各科室(单位),各分局: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管理,根据《聊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聊政办字〔2023〕24号)、《聊城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聊环发〔2023〕10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排污权交易、储备、出让管理等涉及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确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核算方法和审核原则,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四条  排污权确权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6项污染物。

第五条  排污权确权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统一核算方法和审核要求,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以排污权证形式体现,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制定排污权证样式,确权以年度为单位,有效期5年。排污权证逾期或有效期内政策、项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重新确权。排污权确权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需聘请专家,专家费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权确权等工作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排污权确权工作,实行分级审核,各分局负责初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初审结果进行核准。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确权程序

第八条  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申请确权,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排污单位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开展新增排污权确权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聊城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表》。

(二)确权。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权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核发。排污单位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可凭交易凭证向市生态环境局申领排污权证。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排污权证。

第九条  排污单位申请转让富余排污权的,需自行开展排污权测算,执测算结果申请确权,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排污单位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单位参照确权技术要求编制的排污权测算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及实施减排措施等相关支撑证明材料;

3.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中载明许可排放量页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各分局对排污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排污单位补齐;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分局对申请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自受理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情况特别复杂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公示。市生态环境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生态环境局做出核定确认,并向排污单位出具核定结果确认凭证。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各分局对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及满足无偿收回条件的排污权,分阶段开展确权工作,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确权结果进行核定,发放排污权确权证书。排污单位对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三章  确权范围

第十二条  排污权确权范围:

(一)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二)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

(三)政府储备与回购的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的新增排污权;

(五)其他需要进行核定的排污权。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暂缓或不予认定排污权:

(一)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放、被挂牌督办、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改正的;

(二)其他暂缓或不予认定的情形。

排污权暂缓认定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其排污权可自由支配后,予以恢复认定。

第四章  确权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申请排污权核定应如实编制并提供完整的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报告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排污权确权结果以“吨/年”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小数。

第十五条  排污权确权应参照国家和省有关核算原则,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深度减排治理要求)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绩效值、排放标准中规定的废气、废水基准排放量,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核定排污权逐步实现与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等相关制度的衔接融合。

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原则上应覆盖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有组织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已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放口,原则上按照许可排放量予以确权。排污许可管理未对企业排放口提出许可排放量要求的,依据国家、省和地方现行排放管理要求,参照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许可排放量核算办法,计算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并予以确权。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项目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结合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环评批复文件及总量控制有关要求,参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中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核算。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或迁出等形成的富余排污权,优先采用已核定的排污权确权量。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废气、废水量的确定,应遵循以下顺序:

1.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废气(水)排放量的规定;

2.建设项目生产规模达到设计负荷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的废气(水)排放量;

3.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4.《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或《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情况应在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信息”中记录,载明确权时间、确权量、交易量、交易时间以及排污权变更等信息。

第十八条  市污染物总量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全市排污权确权台账。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应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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