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居民“住得安心”,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于2025年12月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进行简化。为落实好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简化流程进行细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简化调查情形
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申请变更为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改善楼房小区不在此次简化范围内),应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填写《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调查表》)。
二、核实评审流程
(一)属地核实。《调查表》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报给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于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表》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乡(镇)、街道关于辖区内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的核实情况》(附件2),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二)县级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收到《调查表》后,应及时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核实地块情况。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填写《调查表》中县级核实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出具《县(市、区)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审查情况》(附件3)。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将《调查表》、乡(镇)、街道核实意见、县级审查情况共同提交市级申请评审。
(三)市级评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对县级上报的《调查表》组织评审。
三、严防污染风险
乡(镇)、街道及县级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调查表》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发现《调查表》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对《调查表》进行修改完善。在调查及核实审查过程中,发现地块历史或相邻地块可能造成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及时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措施。施工过程中发现土壤污染的,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1日。
附件:1.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业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
2.乡(镇)、街道关于辖区内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的核实情况
3.县(市、区)农用地/未利用地变更为农村宅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县级审查情况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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