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审批手续的公告
时间:2020-05-19 1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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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和第十四条规定:“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经梳理,8家辐射单位无法取得联系或辐射安全许可证过期未延续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现将上述单位名单予以公告,请各单位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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