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时间:2020-06-22 11: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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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环函2020〕70 

 

 

关于下达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

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市局各分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市局对各分局上报的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进行了汇总、核定,确定对102家企业(见附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于6月20日前,将开展审核工作所具备的硬件设施的影像资料及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地分局,由各分局进行现场核实,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局,市局同意后可自行开展。不具备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已开展环保管家试点的县(市、区)优先考虑通过环保管家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6月20日前,与咨询服务机构签订《清洁生产技术合同》,将《合同》报送至所在地分局,由各分局统一送至市局。

二、按照原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6〕793号)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所在地分局。各分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应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三、列入名单的企业,要于9月15日前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中期报告,并报送所在地分局。由各分局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中期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企业按照专家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所在地分局审验通过方可继续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自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通过中期评估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重新开展;委托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未通过的,要更换咨询机构重新开展。

四、市局各分局应将中期评估情况报市局备案,由市局负责组织清洁生产审核的最终验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五、列入名单的企业中涉及VOCs排放的,中/高费方案要以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为重点,坚持以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制标准,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组织企业开展现有VOCs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六、对于不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市局各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李亭亭    

联系电话:8908918

 附件:聊城市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9

聊城市2020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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