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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实施聊城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11371500MB2859839D/2025-45957764
聊环发〔2025〕4号
2025-12-29
2025-12-30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有效
LCCR-2025-02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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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聊城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

聊环发〔2025〕4 号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意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以及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实施我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是指对机动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和维护修理,使机动车排放符合相关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用汽油车、柴油车(含载货汽车、载客汽车)、燃气汽车等机动车的排放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护修理及复检等活动,均适用本制度。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排放管理。

三、本通知中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简称“I/M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简称“I站”,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简称“M站”。

四、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信用联动,形成治理合力。

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检验检测、维修维护全流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确保检验数据真实、维修质量可靠,机动车尾气治理取得实效。

六、建立“I站—M站—车主—监管部门”全链条管理体系,经排放检验超标的在用机动车首先到M站维护修理,然后以维护修理记录(机动车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复检凭证到同一家I站进行复检,尾气排放达标后方可上路行驶,尾气排放未达标车辆依法禁止上路行驶。

七、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履行排放检验和超标维修的主体责任,不得驾驶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不得拒绝或阻挠检验、监管,对尾气治理维修维护后仍无法达标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

八、汽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首要责任,严格按标准开展检验,落实信息公示和便民服务要求,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

九、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承担维修尾气排放超标车辆的质量主体责任,严格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诊断维修,如实上传维修信息,履行质量保证和告知义务。

十、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制度实施和统筹协调,负责对检验机构监管和数据平台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维修站维修资质、公示、监管和维修技术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管。

十一、整合现有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实现以下数据交互:检验机构实时上传车辆基本信息、检验数据、OBD数据、超标报告、进度查询、检验结果等;M站向省电子健康档案平台实时上传配件信息、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

十二、建立数据异常预警机制,对检验数据波动过大、维修信息不完整、复检率过低等异常情况自动预警,监管部门接到预警后48小时内开展核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纸质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十三、车主到检验机构进行排放检验,检验合格的车辆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不合格的车辆,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报告单,通过书面、短信、APP推送等方式告知车主,明确超标项目和备案维修站信息,并将超标信息上传至监管平台。

十四、车主自主选择M站进行维修,M站接收车辆后,根据车辆检测报告中尾气超标指数,制定维修方案,经车主确认后开展维修;维修完成后,及时上传维修信息并向车主交付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十五、车主凭M站上传的维修信息并携带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到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检验机构通过监管平台核查维修记录后安排复检,复检合格的出具合格报告,不合格的需重新维修并按规定复检。

十六、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该项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保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结合各单位的普法宣传活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I/M制度等环保领域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活动。利用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场等方式,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咨询台,向市民普及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以及I/M制度对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作用。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I/M制度的相关知识和政策,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人人关心、支持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的良好氛围,让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中来,共同推动I/M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七、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现场监督检查与远程监控排查双管齐下,全方位监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针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屏蔽或修改车辆检测数据等严重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全力维护检测市场的公正与秩序。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生态环境部门将迅速采取行动,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同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并将违规行为公开曝光,以起到警示作用;对于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十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M站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M站存在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护修理的,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以及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违规行为,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M站维修维护资质,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M站存在参与破坏、改装、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等行为,有关线索移交至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案处罚。

十九、为有效推进I/M制度,应建立由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各部门要明确各自在I/M制度中的职责: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排放检测的监督管理,把控检测环节的规范性和数据准确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M站资质把关,监管尾气超标维修质量,严格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打击检测与维修环节的不正当竞争和违规经营行为。

二十、本制度由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建立实施<聊城市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聊环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2.机动车排放超标治理工作流程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式样)


编号(检验报告编号):    

本汽车排放检验机构于年月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送检车辆(车辆号牌号码:     /车辆识别代号〔VIN码〕:)进行了污染物排放检验。经检验,该送检车辆的污染物排放超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 3847—2018)规定的在用£汽油车/£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现向您进行告知,请尽快至任一家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对该车辆进行维护修理。维护修理完成后,应持有效维护修理凭证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汽车所有人/送检人                                               汽车排放检验机构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年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汽车所有人和排放检验机构各执(存)一份。


附件2

汽车排放超标治理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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